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养老服务设施将迎来发展春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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养老服务设施将迎来发展春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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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时间:2019-12-11 16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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养老服务设施将迎来发展春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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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2月5日,自然资源部发布《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》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,有了新规定。

  中国正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。2019年全国60岁以上的人口超过2.4亿。广州按户籍人口计算,60岁以上的人口已经占到总人口的18%。上海60岁以上的人口比例已经超过四分之一。

  近年来,开发商念念不忘“养老地产”。“养老地产”这块看似很大的蛋糕,却没有人吃得下。原因很复杂,其中一条,就是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定并不明确。

  房地产商这几年的实践证明,用经营性用地,尤其是居住用地来做养老地产,并不具备经济性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,应该是半公益半市场化的性质。

  自然资源部发布的《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》,带有很强的“试点”的特征,突出一点,就是把文件的期限定为了5年。

  《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》,尽管被媒体重点解读为: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。

  事实上,《指导意见》在以下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,将有力促进养老服务设施的发展:

  1、规定了土地用途和年限。对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,以出让方式供应的,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;以租赁方式供应的,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。

  2、明确了用地规模和出让价格。

  明确用地规划和开发利用条件。敬老院、老年养护院、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,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。

 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,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%确定;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,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、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。

  3、明确提出了利用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行过渡期政策。鼓励利用商业、办公、工业、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,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,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。

  4、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。

  5、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监管。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

  《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》这份文件,虽然篇幅不长,但已经把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发展的关键环节,作了规定和定义。

  有利于全国范围内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提速发展。尤其是存量资源发展养老服务设施,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设施等,更结合了当前的实际。社会福利用地,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%的规定,更是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公益性的属性。随着文件出台实施,养老服务设施将迎来发展的春天。(财务中心杜肖兰提供,摘录自网络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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